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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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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