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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9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 ,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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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