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 第6條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