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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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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二、地方兒童福利…第3條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第10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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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