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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第6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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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第3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第4條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5條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第7條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第8條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第9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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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