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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規範了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公務人員所配備和使用之戒具武器種類、規格以及使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執行公務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8-0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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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
第七十二條
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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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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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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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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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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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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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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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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