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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規範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都市基礎工程的推動和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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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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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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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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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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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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