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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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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