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 第2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第2條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