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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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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