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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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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城市規劃科。二、城鄉規劃科。三、部門規劃科。四、空間資管科。五、秘書…第5條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第6條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二、特定區域發…第7條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二、住宅發展與城鄉…第8條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二、各類環境敏…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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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