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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五、法令之研究、蒐集、編纂、諮詢、國家賠償與行政救濟案件之協助及彙辦。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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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