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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3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與工程計畫審定、設計及施工之督導。 二、工程設計圖說與工程技術規範及手冊之審定。 三、工程施政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五、綜理其他工程技術業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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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