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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事項 。 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土地發展方案計畫之擬定 、審核、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土地發展工程測量、規劃 、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土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地價調查、地上物查估拆除補償、 土地交換分合、差額地價計算徵繳、地籍整理、土地點交之執行、督 導及考核等事項。 五、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異議案件裁決之研擬事項。 六、區段徵收地區地價調查、地上物查估拆除補償、土地徵收、土地配售 、地籍整理、土地點交之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七、土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費地、區段徵收可出售地之管理及處 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地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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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第6條本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開發隊,各隊置隊長一人;開發隊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務所,各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2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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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