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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第3條本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第6條本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開發隊,各隊置隊長一人;開發隊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務所,各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2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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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