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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開發隊,各隊置隊長一人;開發隊並得視業務需要 設工務所,各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或薦任技士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本局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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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