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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4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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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