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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對營建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執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國民住宅計畫或其他營建方案措施,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興建國民住宅、興闢公共設施或興辦國家公園事業,具有重大貢獻。 三、承辦營造或設計監工,其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或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開發都市建設或更新舊市區,提供特殊技術方法,促進都市健全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推行保育自然資源,改進生活環境或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六、捐贈土地財物興辦公共設施,具有重大貢獻。 七、對營建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八、對其他有關營建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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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