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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 第2條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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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貸款申請,核貸後最遲應於中華民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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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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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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