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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6條

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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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不動產估價師、地政…第4條本辦法之紓困措施為提供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第5條本貸款之規定如下:一、本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及其他營運必要性項目之周轉金額為限。…第7條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貸款申請,核貸後最遲應於中華民國…第8條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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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