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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依法執行業務所設立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八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三)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四)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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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