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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為提供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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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