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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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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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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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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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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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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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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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