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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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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本中心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第5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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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