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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復健員、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護理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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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