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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第7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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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