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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 第10條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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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
第3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役政政策、制度之擬訂、役政法規之擬訂或訂定、審查、編纂及宣導事項。二、…
第4條
本署設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5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事務、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
第7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8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第9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第11條
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第12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13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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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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