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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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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