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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第7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秘書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督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編審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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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