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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5條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派(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單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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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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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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