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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安老課。 四、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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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