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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第6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養護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養護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養護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養護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養護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一般中西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 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指導與膳食衛生及烹調指導。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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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