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 第2條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第2條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一、預防調查科。二、搶救訓練科。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四、人事…第5條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第6條搶救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火災搶救計畫、兵棋推演、搶救戰術與戰技之規劃及推動。二、重大災害…第7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二、各種災害…第8條人事室掌理本大隊人事事項。第9條政風室掌理本大隊政風事項。第10條主計室掌理本大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1條各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三、各項火災…第12條本大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 第1條看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