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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第7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 二、各種災害統計與災情之彙整、通報、陳報、檢討及分析。 三、救災資通訊系統需求之規劃及執行。 四、各種消防勤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五、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六、消防人員紀律維護、申訴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事項之處理。 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法律爭議案件協助之辦理。 八、隊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等議事之管理。 九、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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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