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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 一、預防調查科。 二、搶救訓練科。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主計室。 七、基隆港隊。 八、臺中港隊。 九、高雄港隊。 十、花蓮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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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