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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2條

內政部消防署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以下簡稱各港務消防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與防災教育宣導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等事項。 二、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三、港區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 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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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各港務消防隊設二課、一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各港務消防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交通部各港務局…第5條各港務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第6條各港務消防隊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第7條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8條各港務消防隊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第9條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由內政部消防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0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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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