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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4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交通部各港務局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襄助業務;課長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或由薦任或警正課員兼任;課員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一人至三人,警佐或警正;小隊長三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隊員九人至四十人,警佐,其中四人至二十人,得列警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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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