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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5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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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