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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有效推動空中消防隊的籌備和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5-0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籌設空中消防隊,建立立體救災機制,強化災害搶救功能 及緊急醫療救護,以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設空中消 防隊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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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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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組、航務組及機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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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處 務,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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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技正、分隊長、組員、飛行員、技士、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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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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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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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於地區設地區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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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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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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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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