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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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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處設企劃組、航務組及機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處務,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第5條本處置組長、秘書、技正、分隊長、組員、飛行員、技士、修護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於地區設地區分隊。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本處人員之管…第10條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時裁撤。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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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