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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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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三…第3條本處設企劃組、航務組及機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處務,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第5條本處置組長、秘書、技正、分隊長、組員、飛行員、技士、修護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於地區設地區分隊。第10條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時裁撤。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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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