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第6條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