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課: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區域開 發建設計畫、海岸地區整體使用等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 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課:城鄉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及 諮詢事項。 三、第三課:城鄉發展計畫、都市計畫之數值地形測量工程、都市計畫地 區地盤高程規劃測量工程及其他有關測量工程技術、法令之研究事項 。 四、第四課:第一款、第二款各項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管理與國土規 劃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第4條本局置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司、課長、專員、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管理師、…第5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局視事實需要得設規劃隊、測量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均由幫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正工程司兼任,所…第10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營建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