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 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 、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理;土地徵收 、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借用、移撥 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用及開發計 畫之擬訂;海埔地、河川地之開發及審議;各種開發方式之作業、招 商計畫之擬訂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設計組:各種開發工程、造地工程之勘測、規劃與設計、工程預算書 編製、新生地開發基金預算之運用、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各項開發工程之發包及驗收結報、工程災害之處理;工程之 施工及監造;各項工程材料、機具採購、儲運料帳之管理等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 事項。 本局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任務編組設管理所及測量隊。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