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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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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