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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 │ │ │一職等 │ │ │ ├────┼─────────┼────┼──────────┤ │副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 │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五 │ │ │ │職等 │ │ │ ├────┼─────────┼────┼──────────┤ │組長 │ │ (五) │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六 │ │ │ │職等 │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六 │ │ ├────┼─────────┼────┼──────────┤ │幫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四 │ │ │ │職等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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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土地管理組:新…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4條本局置主任祕書、總工程司、技正、組長、主任、祕書、專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第5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營建署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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