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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第2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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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