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 第4條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第4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