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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5條

航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與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與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執行與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與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飛航勤務人員服勤、演習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與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八、與勤務相互支援機關間協議之訂定、執行及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九、陸空通訊系統與資訊作業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航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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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