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第6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六、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七、保防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督察、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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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